2021-7-24
辣条小王子
来自广西
北海365
为了大力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2021年第二季度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列出了北海市2021年第二季度“十大典型交通事故”并向社会发布,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起重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案例一
事故发生的经过:2021年04月06日07时34分,邹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G228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国道G228线6605 km+500m处(合浦县白沙镇文明村委打烂车村路段),与对向行驶由罗某宝驾驶的搭载陈某英、刘某勤、罗某彤、陈某林、陈某伟、陈某利、陈某岳、罗某邦、陶某军、陈某明等人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会车,当双方车辆临近时邹某驾车实施左转弯,遇险后罗某宝向左打方向采取避险措施过程中与对向驶来由黄某奇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客陈某英当场死亡,刘某勤、罗某彤、陈某林、陈某伟、陈某利、陈某岳、罗某邦、陶某军、陈某明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邹某驾驶左前转向灯失效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左转弯时未充分观察路面交通情况,在对向有来车会车的情况下强行左转,妨碍对向来车正常通行,其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罗某宝驾驶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上路行驶,其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宝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奇、陈某英、刘某勤、罗某彤、陈某林、陈某伟、陈某利、陈某岳、罗某邦、陶某军和陈某明不承担事故责任。案例二
事故发生的经过:2021年4月20日5时50分,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新二路新铺村路段,刘某生驾驶小型轿车沿新二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此,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张某青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朱某斌、白某星、许某旺、许某伟、张某同、韦某群、赵某保、孙某芳)发生碰撞,造成张某青及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乘员朱某斌、白某星、许某旺、许某伟、张某同、韦某群、赵某保、孙某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刘某生驾驶机动车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条件下以73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在限速40公里每小时的道路上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青准驾不符情况下驾驶无灯光装置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多人上道路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青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朱某斌、白某星、许某旺、许某伟、张某同、韦某群、赵某保、孙某芳无责任。案例三
事故发生的经过:2021年04月20日14时27分许,陈某其驾驶超载的无号牌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沿四川路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新世纪大道路口右转弯进入辅道,在辅道内先直行后再实施右转弯时与右前方同方向直行的汪某兆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汪某兆摔倒后被碾压,造成汪某兆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核实:陈某其驾驶超载无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右转弯时未能充分观察道路前方的交通动态,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汪某兆在此事故中无与事故成因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过错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兆不负事故责任。案例四
事故发生的经过:2021年04月29日16时58分许,何某豪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广东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新世纪大道路口,在直行车道实施右转弯,适遇刘某贵驾驶二轮电动车搭乘刘家林沿广东路非机动车道同方向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贵受伤、刘某林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证实:何某豪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行经交叉路口实施右转有时,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贵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另一部分原因;刘某林搭乘非机动车,无过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何某豪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贵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林不承担事故责任。案例五
事故发生的经过:2021年05月10日22时57分,陈某成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5.52mg/100mL)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国道325线由东往西行驶,至国道325线656km+800m处(合浦县星岛湖镇柯江村委会罗屋队路段),会车时与前方在道路中间的行人潘某远发生碰撞,造成潘某远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靠边停车并报警处理,但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保护现场。当日23时00分左右,蓝某毛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325线由东往西行驶,至上述地点时,与潘某远尸体再次发生碰撞并碾压。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陈某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夜间会车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降低行驶速度,未能及时采取避险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潘某远夜间在道路上未靠路边行走,是造成事故次要原因;蓝某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但其驾车与潘某远发生碰撞碾压时,潘某远已经死亡,蓝某毛无导致潘某远死亡的过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蓝某毛不承担事故责任。案例六
事故发生的经过:2021年05月13日19时14分许,王某艺驾驶桂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北海市银海区上海路由北往南辅道行驶至新世纪大道路口辅道内压实线实施右转弯,与同方向行驶的由岳某英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岳某英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艺待“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确认岳爱英死亡后,王某艺弃车离开现场潜逃藏匿,于2021年5月14日12时左右到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投案自首。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核实:王某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压实线实施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的车辆先行,且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潜逃藏匿,已构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岳某英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车道上正常直行,没有与此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岳某英无责任。案例七
事故发生的经过:2021年05月26日16时04分许龙某成驾驶小型轿车沿贵州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贵州路与独树根东路交叉路口时,适遇徐某英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南迈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英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徐某英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05月26日22时20分死亡。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龙某成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标线实施变更车道,且行经人行横道没有减速行驶,未能确保安全,其行为是造成此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徐某英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通过路口时,没有充分观察路口的交通动态,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是造成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龙某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英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例八
事故发生的经过:2021年05月30日,王某驾驶桂E***05小型轿车沿北海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红星美凯龙路口路段时,从中央绿化带左侧第一条车道实施变道进入第二条车道,正在第二条车道同向行驶的李某声驾驶的桂E***22号小型普通客车见状实施变道进入第三条车道,受此影响,本来在第三条车道行驶的吴某财驾驶的桂E***2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跟着实施变道进入第四条车道,并与在第四条车道上正常行驶的刘某志驾驶的桂B***7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王某、李某声、吴某财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实施变更车道时,均影响了相关车道内的正常行驶,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刘某志没有与此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李某声、吴某财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志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案例九
事故发生的经过:2021年6月4日04时06分许,陈某华驾驶小型轿车(遮挡号牌)沿海景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上海路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在前实施左转弯由吴某彬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彬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6月16日13时24分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华驾驶小型轿车逃离现场,2021年6月4日22时许,陈某华到北海市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投案。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陈某华夜间驾驶机动车在未开通的道路上行驶,没有注意道路交通动态,没有确保安全行驶,且明知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及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是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属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和逃逸的行为。吴某彬的行为与该起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华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彬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案例十
事故发生的经过:2021年06月06日09时50分许陈某兰驾驶小型轿车沿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由西往东行驶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门前路段,与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往北步行的陈某文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文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核实:陈某兰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导致了事故发生。陈某文的交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兰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文无责任。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也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希望每个人都能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文明出行,平安回家!来源:北海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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